5月16日上午,国务院召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具体内容、实施日期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并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2013年最新旅游法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112条,2013年最新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会议指出,旅游法确立了旅游经营的基本制度。对于旅游经营者,法律明确了旅行社许可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规定旅行社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安排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项目,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等。同时,导游、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等。
汪洋在会上强调,要深入贯彻《国民旅游休闲纲要》,认真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制定鼓励居民旅游休闲消费的政策措施。深入实施国家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地方政府要深入挖掘和培育地方文化特色,完善道路、景区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等旅游休闲基础设施,加快旅游小城镇建设,提升旅游目的地发展水平。要以贯彻实施《旅游法》为契机,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加快转变旅游发展方式,依法兴旅、依法治旅,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随后,分会场又召开了省市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各区县和行业企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按照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将学习贯彻《旅游法》作为近期重要工作,全面把握主要制度和基本要求,为正式实施2013年最新旅游法奠定基础。 |